维修费几乎赶上购机费
2009年4月17日,高先生购买了一台42英寸松下电视机,型号TC-42LZ80D。2010年6月,电视机的荧光屏出现三条裂纹,最长的一条从电视一角裂到电视中心位置。
2010年6月18日,高先生打电话给山东省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售后维修网点。
次日,松下电器济南维修中心派工作人员到高先生家中维修,其认为荧光屏需要更换,报价为4750元,服务费400元,共需5150元。但高先生购买电视机时,税前价为5411.97元,发票上标明的含税价6332元。高先生认为维修的价格过高,不能接受。“自那时起,连续两年,每到3·15时我都找松下,想争取降低维修费,但直到现在也没解决问题。”高先生说:“现在电视机都便宜了,换个荧光屏比买台新电视都贵,我真是不能接受。”多次协商未果,高先生只好将电视闲置在屋里,电视机成了家里的摆设。
维修费店内店外差650元
今年3月19日,在记者和都市女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霞陪同下,高先生来到山东省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公司工作人员把记者一行人挡在大院门外,称位于历下区利农庄路的松下电器济南维修中心是售后服务部门,有事找他们谈。
来到利农庄路的维修中心,工作人员调出报修单显示,荧光屏的更换价格是4329元,加上维修费,共需要4500元。高先生质疑:“怎么维修人员报的价格,同店内记录差650元之多?”
齐霞引用《消费者权益法》相关条文指出,商家有保证购买商品保质期限内正常使用的义务,电视安装后第二年主要零件损坏,导致完全不能使用,商家要承担责任。
松下单方判定受损原因
对于齐霞的说法,维修中心的店长于女士解释,当时维修人员发现,屏幕上有受力破损点,拍照后传给松下公司,结论是“可能为人为损坏”,所以即使在保修期内也不能质保。高先生称,是否人为损坏并不确定,当时家中有个1岁多大的孩子,不排除孩子把电视砸坏的可能,但是“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不是孩子干的”。在这种情况下,松下单方面判定是人为损坏而不给质保是不公平的。齐霞说,松下公司单方面结论违背“公平”原则。
双方讨论近半小时后达成一致:找第三方质量鉴定部门做鉴定。在齐霞与记者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如鉴定结果是电视质量问题,维修中心将购电视机的荧光屏保修期延长为目前规定的三年,免费换件维修;如果是人为损坏,将更换价改为3940元,维修费171元。
来源:万维家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