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废弃电器回收记录须“可追溯”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最高将罚1万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记录不清晰,流向难以追溯的,最高将罚1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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