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在内的诸多热点问题成为本次审议焦点,吴晓灵委员表示,“网络购物是一个新生事物,怎样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既要方便大家购物,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三审稿在这方面做了比较好的权衡。”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明确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委员表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参与分组审议的吕薇委员认为,电子商务近几年在中国发展得非常快,它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举一个例子,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去年在它的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额已经突破了万亿元,但是它自己实际上的营业收入只有300亿,这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促进整个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业、就业以及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吕薇委员称。
因此,包括吕薇在内的多位委员代表均表示,由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很多运营方式和实体店还不完全一样,在三审稿中应体现积极鼓励发展的立法原则。
而在本次三审稿中,上述立法原则,在所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规定中亦多有体现。三审稿增加了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对于三审稿中的一些规定,部分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也表明了不同的观点。
比如,三审稿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显然网络购物由于其消费行为的特殊性,与电视电话销售有很大不同。
“现在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购买的时候可以经常是可以去看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是像电话、电视购物可能虚假的东西更多一些。简单的把这两类放在一起可能有问题。”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称。
吕薇委员也强调,如果按照现在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货的要求要高于实体店的要求,因为在三审稿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规定和事先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退货”。
此外,不少委员也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特点来看待三审稿的部分条款修订。
“现在电子商务很多的商户都是小企业,如果真正实现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那么一些小企业将会很难承受,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我们也要防止恶意退货,恶意退货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
因此,有委员建议,在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即“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7日内退货”;或者在该条中把“采用网络”去掉,电视、电话购物可以继续遵循现在的办法。
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障,三审稿中也有不少新的改动。
比如,三审稿第四十三条则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对此,吴晓灵委员表示,“这个提法比原来笼统的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赔偿要好得多,而且会促进网络平台交易实名制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