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1.92亿元利润分红:每10股派0.5元

美菱1.92亿元利润分红:每10股派0.5元

口碑家电网  2013/7/16 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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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菱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63,739,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2012年美菱实现净利润1.92亿元。此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 止2013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以及截止2013年7月23 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扣税后),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释: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5元。

  3、对于其他A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B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扣税后),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详 见第1项中的注释)。

  5、对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5元。

  6、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7938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兑人民币0.7938元的汇率折算。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责任编辑:GH)

来源:中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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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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