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二审获刑十九年

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二审获刑十九年

口碑家电网  2013/6/18 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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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下半年,“温州女老板郑珠菊非法集资1.31亿出逃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国务院将该案列为专门督办案件,郑珠菊成了温州家喻户晓“跑路第一女老板”。

  昨日,记者从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获悉,“引爆”温州民间债务危机的首案人“家电大王”郑珠菊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获刑19年。

  法院宣判

  两罪并罚,郑珠菊二审获刑十九年

  龙湾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郑珠菊在其经营的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百乐家电店里,收受被害人王某、项某等107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支付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郑珠菊70岁的父亲郑祥刚帮其一起接收承兑汇票、拟写收条和负责承兑汇票交易的记账。郑珠菊将上述承兑汇票用于店里进货或向虞 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贴现。至2011年8月20日止,郑珠菊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771261856.22元。至案发时,郑珠菊、 郑祥刚未支付承兑汇票款共计人民币80456246.1元。

  另2010年开始,郑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郑某、虞 某、丁某、章某等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743000元。后郑珠菊将上述非法贴现的资金及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返还他人的承兑汇票的全额现 款、支付非法吸收资金的利息、购买房产以及高息借款给陈某、王某等人。

  2011年8月下旬,郑珠菊因“爆仓”而“跑路”。

  2013年2月21日,龙湾法院审理认为,郑珠菊、郑祥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 营罪;被告人郑珠菊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被告人郑珠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祥刚在非法 经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郑珠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决郑祥刚犯非法经 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两人退赔非法经营的赃款共计人民币8000多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郑珠菊父女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发布: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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