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家电网-2014-1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于近日陆续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支付的格林柯尔系案件执行款约900.70万元,以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格林柯尔系案件执行款约486.42万元。
二、佛山中院格林柯尔系案件的基本情况
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186、181、182、185、14、154、184、180、13、93、94、10、12号民事判决 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6、318、319、466、439、471、441、440、190、191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38、172、116、171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判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胜诉,相关案件诉讼 金额6.38亿元。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3号,(2009)佛中法执字第113、114、115、235、236、237、238、 259、502、852、995、996号,(2010)佛中法执字第3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相关案件已恢复执行。2013年8月27日,本公司及相关子 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案件执行款31067.54万元。2013年12月23日,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收到佛山中院的(2008)佛中法执字第853号、 (2009)佛中法执字第113、114、115、237、238、259、502、995、996号执行裁定书,2014年6月24日,本公司收到佛山 中院的(2009)佛中法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上述11个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29日,本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支付的格林柯尔系案 件执行款约300万元。
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24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1月 10日和2008年7月4日、2008年8月19日、2009年1月22日、2009年7月9日、2009年9月18日、2012年12月22日、 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本次收到的案件执行款预计将增加本公司当期损益约1387万元。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