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2016年第2批,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82家企业生产的82批次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4706.2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殊要求》、GB 4706.2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脱水机的特殊要求》、GB/T 428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GB 12021.4-200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等标准的要求,对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试验,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噪声,能效等级(单位功效耗电量、单位功效用水量、洗净比),漂洗性能,脱水率,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接地措施、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漂洗性能、洗净比、单位功效耗电量、单位功效用水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