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短则15秒,长则1分钟,已然成为视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消费者花钱花时间看开机广告,颇为郁闷。
开机广告不但不合理,从权益角度来讲,也已构成侵权。
开机广告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选购电视时,厂商代表和商场销售人员往往大谈特谈电视机的优越性能,很少向消费者告知是否具有开机广告及相关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厂商在销售时有意无意地隐瞒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消费行为造成误导。
开机广告还涉嫌捆绑消费、强制消费。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消费者购买的是电视机,厂商给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至于电视节目的内容消费者理应有充分的选择权。厂商在把电视机卖给消费者之后,又无偿利用客户资源推送广告获利,等于拿消费者赚两遍钱,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开机广告”虽是新事物,却并非无法可依。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一键关闭”并不只是针对网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电视。对此,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互联网电视厂商明确告知消费者开机广告相关信息,并为开机广告增加一键关闭功能,让消费者有说不的权利。